冀语社保费之五十——12问解读我省社会保险费缓缴扩围政策

2022年6月6日,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22〕12号),结合我省《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人社规〔2022〕8号),为方便您快速全面掌握我省缓缴社保费政策,我们对您关注的12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解读,内容如下:
一、申请缓缴的费款,最迟在什么时候补缴到位?
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的,不论是5个特困行业企业、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还是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缓缴期为2022年5月、6月、7月、8月、9月的,最迟应分别在2023年1月、2月、3月、4月、5月征期内补缴到位,缓缴期为2022年10月至12月的,最迟应在2023年6月征期内补缴到位。
申请缓缴工伤、失业保险费的,5个特困行业企业申请缓缴费款所属期初始月份为2022年4月的,最迟应在2023年4月征期内补缴到位;申请缓缴费款所属期初始月份为其他月份的,最迟应在2023年5月征期内补缴到位。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和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最迟应在2023年5月征期内补缴到位。
二、申请缓缴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和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2021年度及2022年1月至4月处于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状态,申请缓缴上月企业发生亏损。
5个特困行业企业只要在规定的行业范围内,即可申请缓缴。
三、如果企业当月有盈利,还能享受缓政策政策吗?
困难企业申请缓缴后,当月盈利的,应正常申报缴纳次月的社会保险费,不缴纳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
怎样申请办理缓缴?
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通过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单位网报系统向参保地(省、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系统自动审核。也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线下申请,窗口受理后系统自动审核。困难企业同时作出书面承诺。
五、如果困难企业想提前缴费,应该怎么办理?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状况,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为方便缴费人,税务机关在金三社保费征管系统和电子税务局开发了“接收缓缴核定单”功能,缴费人可通过办税大厅服务窗口、电子税务局查询已缓缴的核定信息,缴费人可以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但对于因个别职工退休、关系转移等原因需要提前缴费的,企业还需要到社保经办机构重新办理核定业务,为这些职工提前缴费。
六、
缓缴会不会影响职工社保待遇?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