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疫情,税收优惠政策延长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政策延长至2021年底
(一)政策内容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上述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二)征管规定
1.开票注意事项。2021年底前,小规模纳税人原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补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前业务的除外)。
2.申报注意事项。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季45万元)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并选择正确的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
咨询渠道
以上详细政策及征管规定,请参阅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公告;如有疑问,欢迎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为您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1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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