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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季度申报后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季度申报后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季度申报后的会计处理
  2016-12-25王志会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季度申报后的会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按季度申报后,小规模纳税人相应的会计处理如何?以下几个例子来说明。
  一、A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含税销售额为20600元,8月为41200元,9月为20600元。
  由于不是直接减免,不能确定月末或季末是否符合减免政策。因此,在发生业务时,需先作价税分离,当月末或季末时加总销售额,判断是否符合政策。符合政策时分离出来的增值税转到营业外收入。
  注意: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发票的小规模企业,每月必须进行清卡操作。
  其会计分录为:
  7月份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20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600元
  8月份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41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200
  9月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20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600
  三季度的销售额为20000+40000+20000=80000元,不超过90000元(含90000元),所以免征增值税。季末时需将分离出来的增值税结转到营业外收入。由于此部分收入没有明确的用途,不符合不征税条件,需交纳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400
  贷:营业外收入2400
  注:以上三个月的地税申报中,附加税原则上与增值税、消费税保持一致按季征收。计税基础为0,无需计提,只需要在季末申报即可。根据新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设置“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无需设置其他二级和三级科目。
  二、B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含税销售额为20600元,8月为41200元,9月份含税销售额为41200元。
  7月、8月会计处理同上。
  9月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41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200
  三季度的销售额为20000+40000+40000=100000元,超过90000元。需要全额交增值税和城建税。另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0000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水利建设基金。
  9月末计提城建税(城区7%)的会计处理为:
  借:税金及附加21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210
  10月份申报交纳税金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000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210
  贷:银行存款3210
  三、对于季度中间成立的企业,以实际经营月份来计算享受优惠的销售额。
  C小规模公司,8月份成立。第三季度实际的经营月份为8月、9月两个月,三季度的销售额在6万元(3万元*2个月)以下是免交增值税的。且记不可以按季度9万元来计算。
  四、对于兼营货物和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要分别进行核算,分别享受月度不超过3万、季度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减免。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中的“货物及劳务”中的“劳务”指的是《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货物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D小规模建筑装饰公司,三季度提供装饰服务8万元,单独销售建材10万元。8万元装饰服务免增值税,10万元建材销售全额交增值税。
  E小规模建筑装饰公司,三季度提供装饰服务8万元,单独销售建材7万元。8万元装饰服务免增值税,7万元建材销售免增值税。
  注:小规模纳税人虽然为季度申报增值税,但不影响连续12个月超过规定标准必须转为一般纳税人,且生产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50万元)、销售货物(80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500万元)任何一项超过标准即转为一般纳税人,不能以连续4个季度来计算,如小规模纳税人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销售货物超过了80万元,在2016年11月份要及时转为一般纳税人。
  五、对于营改增后差额征税的企业,如旅游业、劳务派遣等,是以扣除差额之前的销售额来判定是否享受减免增值税的,这与营改增前有较大差异。
  F小规模旅游公司选择差额征税,四季度共取得销售额16万元,其中支付的住宿费、门票、地陪等的费用是9万元。这里是按16万元来判定,而不是按扣除后的16-9=7万元来判定。四季度的销售额16万元,超过了9万元,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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