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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起开始实施的财税新政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要点: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便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要求,税务总局发布本公告,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除新疆、青海、西藏以外的地区,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新疆、青海、西藏地区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9号)

 

  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了《烟叶税纳税申报表》,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3.《国家税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十批)暨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退出名单(第四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4号)

 

  要点:该名单所列纳税人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相关规定的,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退出名单(第四批,见附件2)所列纳税人销售熊猫普制金币,不再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4.《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电子报文格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7号)

 

     要点: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8〕60号),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电子报文格式,相关资料可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公告栏下载。企业使用数据交换方式向海关申报,按照此报文格式生成电子数据报文,联调测试、接入等工作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16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17〕20号办理。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5. 《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的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第61号)

 

  要点:此次修改涉及4种单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JG01,简称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JG02,简称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JG21,简称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JG22,简称出境货物备案清单),调整后的单证样式参见附件。

  修改后的进口、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境、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自2018年8月1日起启用,海关总署2016年第28号公告同时废止,原入境、出境货物报检单同时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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