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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普通发票”可以抵扣?哪些“专用发票”不能抵扣?

一、符合规定的“公路通行费发票”可以抵扣

 

1、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非通行费电子发票)

 

(1)发票日期(或高速过路日期)是2018年6月30日(含)前的,可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除财政票据以外),没有认证抵扣时间限制,即使在2019年也可以认证抵扣(很少出现2019年去抵扣的情况)

—提醒:最好在2018年7月15日前申报增值税的申报抵扣完。

 

(2)发票日期(或高速过路日期)是2018年6月30日后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但是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通俗的讲还是可以报销)

 

2、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

(1)发票日期(或一级、二级公路日期)是2018年12月31日(含)前的,可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除财政票据以外),没有认证抵扣时间限制,即使在2020年也可以认证抵扣(很少出现2020年去抵扣的情况)

 

(2)发票日期(或一级、二级公路日期)是2018年12月31日后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但是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通俗的讲还是可以报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符合规定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抵扣

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适用两种类型的规定: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4)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符合规定的“完税凭证”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证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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