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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单位发生共同费用如何分摊?

    在实务过程中往往会发生这样的业务,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企业合用一个变压器,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企业合用一个变自来水表……两家企业只有一张发票。这就出现一个问题:没有取得发票的企业如何列支相关费用呢?

    换一句话说,就是共同费用如何分割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办法》第十七条明确,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的共同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取得外部凭证的一方以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支出的其他企业以取得外部凭证一方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据此,在一定条件下共同支出可以凭分割单进行税前扣除,将可有效简化企业的税务处理。

    因此,在这里我们需要介绍一下分割单: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给其他应负担支出的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相当于一张自制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标明费用分摊情况,并在分割单上应加盖单位的财务印章。

    原始凭证分割单是自制的,其目的是对外来取得的原始凭证需由两个单位共同承担,就得由取得原始凭证的一方,向另一方出具一份“原始凭证分割单”。其内容与格式可以按初始的“原始凭证”复制,但要把原有的原始凭证的初始金额与数量列明,其对方应承担的部分也列明,加盖出具分割单单位的印章与经证明就行了。

    由此可见,原始凭证分割单是自制原始凭证分割单。作用是明确分原始凭证分割单割在一张原始凭证上记录的应该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或部门)承担的经济业务。

    不过,这里需要提醒纳税人的是,上述办法解决了相关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问题,但是,如果是两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理上述业务,则通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法来解决就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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