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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税务证明你以后都不需要报送了!!!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为市场主体增便利、添活力,2018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

此次决定取消的20项税务证明事项,涉及168项具体办税事项。20项税务证明事项从涉税领域来看,涉及税款征收1项,涉及税收优惠的共19项;从证明材料来源看,需要专门为办理税务事项另行从第三方取得证明材料的共5项(质量检测证明、中介机构专项报告、不可抗力事故证明等),需要提供法定证照等已有材料的共15项(身份证明、单位性质证明、房屋和土地权属证明等);从证明性质看,涉及鉴定检测证明的共2项,涉及单位性质或资质证明的共4项,涉及个人身份证明的共2项,涉及权属证明的共2项,涉及用途证明的共4项,涉及其他事实证明的共6项;从涉及的经济主体来看,涉及民营经济的共13项,涉及个人等其他主体的共7项。

20项税务证明事项取消后,均不需要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部分事项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或内部核查替代;部分事项改为行政相对人在申报表中直接填写有关信息;部分事项改为由行政相对人自行出具说明或承诺;部分事项改为行政相对人自行留存有关法定证照,以备税务机关事后核查。

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共20项)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1 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办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备案时,需提供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不再提交。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饲料产品应当符合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产品质量标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2 中介机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不再留存。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
3 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中介机构专项报告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不再留存。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4 不可抗力的事故证明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事故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在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书面报告中对不可抗力情况进行说明并承诺属实。税务机关事后进行抽查。
5 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5.1  转制科研机构办理科研开发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不再提交。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或内部核查替代。
5.2  转制科研机构办理科研开发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不再提交。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或内部核查替代。
6 工商营业执照 转制科研机构办理科研开发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不再提交。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替代。
    7.1  纳税人办理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事项时,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明。 不再提交。直接在申报表中填报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和税收减免信息即可。
7 个人身份证明
   
   
   
   
    7.2  纳税人办理外籍个人符合规定的生活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事项时,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明。 不再提交。直接在申报表中填报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和税收减免信息即可。
  个人身份证明 7.3  纳税人办理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事项时,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明。 不再提交。直接在申报表中填报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和税收减免信息即可。
7   7.4  纳税人办理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优惠事项时,需提供身份证件。 不再提交。
    7.5  个人销售住房办理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备案时,需提供身份证件。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8 残疾人证明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办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就业人员的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9 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9.1  转制科研机构办理科研开发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9.2  转制科研机构办理科研开发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0 决定撤销金融机构的证明 10.1  纳税人办理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撤销该机构的证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0.2  纳税人办理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撤销该机构的证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1 单位性质证明 11.1  转制科研机构办理科研开发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转制方案批复函。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1.2 血站办理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事业单位证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1.3  纳税人办理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教育行业资质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1.4  纳税人办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1.5  企业办的各类医院办理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1.6  纳税人办理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高校资质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1.7  供热企业办理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供热企业的认定材料。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1.8  纳税人办理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符合政策规定的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单位性质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1.9  纳税人办理监狱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1.10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办理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企业和单位的认定资料。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1.11  纳税人办理集贸市场用房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集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相关证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1.12  纳税人办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减免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相关证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1.13  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办理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非营利性服务机构资质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1.14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办理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执业登记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1.15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1.16  纳税人办理天然林二期工程专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属于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的认定资料。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1.17  转制科研机构办理科研开发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转制方案批复函。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1.18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1.19  纳税人办理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1.20  纳税人办理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符合政策规定的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单位性质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1.21  纳税人办理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符合政策规定的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单位性质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1.22  纳税人办理天然林二期工程专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属于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的认定资料。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1.23  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办理符合条件的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1.24  纳税人办理国家石油储备基地项目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用地单位属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项目企业的资料。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1.25  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办理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有关部门对企业搬迁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1.26  纳税人办理林业系统相关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1.27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办理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企业和单位的认定资料。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1.28  纳税人办理集贸市场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集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相关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1.29  纳税人办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相关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1.30  矿山企业办理生产专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1.31  建材企业办理采石场、排土场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1.32  纳税人办理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1.33  纳税人办理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教育行业资质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1.34  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办理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非营利性服务机构资质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1.35  福利性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办理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执业登记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2.1  医疗卫生机构在办理免征增值税优惠备案时,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不再提交。
12.2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办理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2.3  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自用房产3年内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2.4  血站办理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2.5  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自用土地3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2.6  血站办理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2.7  非营利性医疗、疾病控制、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办理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3 海域使用权证明 纳税人办理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纳税人的海域使用权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4 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文件 转制科研机构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办理科研开发用房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15.1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办理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2  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自用房产3年内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3  血站办理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4  纳税人办理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5  纳税人办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6  企业办的各类医院办理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7  纳税人办理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8  供热企业办理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9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办理商品储备业务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10  纳税人办理铁路运输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11  纳税人办理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12  青藏铁路公司及所属单位办理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13  大秦公司办理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14  纳税人办理监狱用房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15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办理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16  纳税人办理集贸市场用房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17  纳税人办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减免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18  纳税人办理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19  企事业单位办理向个人出租住房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20  房管部门办理经租的居民用房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21  纳税人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22  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办理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23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办理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24  纳税人将职工住宅全部产权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办理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25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26  纳税人办理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27  纳税人办理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28  纳税人办理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资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29  纳税人办理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30  纳税人办理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31  纳税人办理大修停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32  纳税人办理天然林二期工程森工企业闲置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33  纳税人办理天然林二期工程的专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34  纳税人办理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35  转制科研机构办理科研开发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36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37  纳税人办理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38  纳税人办理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39  纳税人办理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房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40  大秦公司办理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41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办理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42  广深公司承租广铁集团铁路运输用地办理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43  纳税人办理天然林二期工程专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44  纳税人办理天然林二期工程森工企业闲置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45  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办理符合条件的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46  纳税人办理国家石油储备基地项目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47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办理商品储备业务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48  物流企业办理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49  纳税人办理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50  纳税人办理民航机场规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51  纳税人办理港口的码头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52  纳税人办理企业已售房改房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53  纳税人办理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54  纳税人办理厂区外未加隔离的企业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55  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办理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56  纳税人办理林业系统相关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57  纳税人办理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58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办理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59  纳税人办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60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土地办理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61  纳税人办理落实私房政策后的出租房屋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62  纳税人办理煤炭企业免征规定用途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63  矿山企业办理生产专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64  建材企业办理采石场、排土场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65  纳税人办理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66  纳税人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及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67  纳税人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68  纳税人办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69  纳税人办理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70  纳税人办理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71  供热企业办理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72  纳税人办理核工业企业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73  纳税人办理核电站部分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74  纳税人办理电力行业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75  纳税人办理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76  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办理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77  非营利性医疗、疾病控制、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办理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78  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自用土地3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79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办理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80  血站办理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81  纳税人办理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82  纳税人办理地下建筑用地暂按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83  纳税人办理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84  纳税人办理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85  纳税人办理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资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86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办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87  纳税人办理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88  纳税人办理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89  纳税人办理集贸市场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90  纳税人办理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91  纳税人办理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6 土地用途证明 16.1  物流企业办理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符合文件规定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相关证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6.2  纳税人办理民航机场规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民航机场用地相关证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6.3  纳税人办理港口的码头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港口的码头用地证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6.4  纳税人办理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企业公共绿化用地证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6.5  纳税人办理厂区外未加隔离的企业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厂区外未加隔离的企业铁路专用线用地证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6.6  纳税人办理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采摘观光农业用地证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6.7  纳税人办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证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6.8  纳税人办理煤炭企业规定用途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用地性质证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6.9  纳税人办理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安全防范用地证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7 出租住房相关证明材料 17.1 房管部门办理经租的居民用房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经租居民用房相关证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7.2  纳税人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证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8 政府主办或确认为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 18.1  纳税人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及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确认为经济适用房的证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8.2  纳税人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确认为公共租赁住房的证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9 落实私房政策证明 纳税人办理落实私房政策后的出租房屋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落实私房政策证明材料。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20 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文件或凭证 20.1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办理商品储备业务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凭证。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20.2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办理商品储备业务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凭证。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在此前一天,也就是2018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也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的公告》(2018年第25号),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取消证明事项目录》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取消目录中所列证明事项。此次共取消了省局文件设定的要求行政相对人在办税中提供的证明材料9项(涉及18个证明用途)。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取消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1 外籍人员从事专业性劳务的职业证明 提供独立劳务的外籍人员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需提供从事专业性劳务的职业证明资料   按照本条第一项第2目规定,由外籍人员提供与有关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即可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5〕11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所指的外籍人员外,取得其他所得的外籍人员或支付外籍人员其他所得的单位和个人,须按下列要求将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一)提供独立劳务的人员没有扣缴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在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同时,须提交如下资料:
     1.从事专业性劳务的职业证明资料;
     2.外籍人员与有关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 审计鉴证报告 企业在证明亏损真实性时,需提交审计鉴证报告   纳税人按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规定办理即可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亏损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31号)
     第十三条   要积极引导中介机构在提高汇算清缴质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审计事项的审计鉴证工作。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自愿委托中介机构出具证明其亏损真实性的审计鉴证报告。
 
3 相关部门出具的重大损失证明文件 纳税人因重大损失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时,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纳税人提供相关材料(仅限于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产生、已经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不需要专门另行从第三方取得的材料)即可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发布,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第九条纳税人办理减免税事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三)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重大损失的,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按照本条规定提交减免税资料的,应当交验原件,同时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4 营业执照 1.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在申请或退出收入比例、预征率申报纳税方式时,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第十九条  申请企业报送材料: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报告。
    (三)《统一核算总分支机构清册》(附件三)。
    (四)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资料。
    (五)企业经营管理内控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
    (六)总分支机构隶属关系等证明资料。
2.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在申请或退出收入比例、预征率申报纳税方式时,需要提供总分支机构隶属关系等证明材料  
5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在申请或退出收入比例、预征率申报纳税方式时,需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第十九条  申请企业报送材料: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报告。
    (三)《统一核算总分支机构清册》(附件三)。
    (四)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资料。
    (五)企业经营管理内控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
    (六)总分支机构隶属关系等证明资料。
 
6 税务登记证 1.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在申请或退出收入比例、预征率申报纳税方式时,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第十九条  申请企业报送材料: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报告。
    (三)《统一核算总分支机构清册》(附件三)。
    (四)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资料。
    (五)企业经营管理内控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
    (六)总分支机构隶属关系等证明资料。
 
2.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时,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资源税管理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4〕42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
     第六条  纳税人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
     1.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登记表》(见附件2)并提供下列资料:企业财务制度、生产规模证明(开采证)、固定购销单位购销协议(或合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纳税人公章。
 
3.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时,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资源税管理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4〕42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第六条  纳税人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按下列程序进行:
    (二)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
     1.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资源税完税证(或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公章(或个人章)。频繁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的,相关材料不再重复提供。
 
7 身份证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时,需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资源税管理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4〕42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
     第六条  纳税人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
     1.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登记表》(见附件2)并提供下列资料:企业财务制度、生产规模证明(开采证)、固定购销单位购销协议(或合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纳税人公章。
 
2.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时,需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资源税管理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4〕42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
     第六条  纳税人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按下列程序进行:
    (二)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
     1.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资源税完税证(或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公章(或个人章)。频繁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的,相关材料不再重复提供。
3.雇用临时工的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扣除人工费时,需要提供临时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冀地税发〔2010〕30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纳税人凭合法有效凭证扣除即可
     第十五条  纳税人的水费、电费、人工费凭合法有效凭证扣除。其中,人工费按下列原则予以确定: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时,按照全员全额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职工个人基础信息和工资计算单等资料。雇用临时工的,纳税人还应将临时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协议)存档备查。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备查资料是否与工资计算单中的人员相一致进行详细审查,对有差异的工资支出一律不得在计征所得税时扣除。
8 完税凭证  1.纳税人转让单宗或能够清算的房地产时,需要提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6〕37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
     第七条  纳税人转让单宗或能够清算的房地产,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提供第六条所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 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的凭证(包括地价款、出让金、房产开发成本、费用等);
    (三)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和费用凭证;
    (四) 房地产评估报告;
    (五)土地出让、转让、划拨、房产买卖合同;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需要报送预征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但在2015年9月8日税务机关运行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之前预缴土地增值税的,仍应提供预缴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6〕37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第二十三条  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并报送以下证明资料:
    (一)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报告;
    (二) 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及支付地价款(出让金)凭证;
    (三) 贷款合同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书;
    (四) 申请立项的有关文件及项目批准文件;
    (五) 开发项目的预算、概算书;
    (六) 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验收证明;
    (七) 无偿提供公共配套设施有关资料;
    (八) 预征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九) 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的凭证(包括地价款、出让金、房产开发成本、费用等);
    (十)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和费用凭证;
    (十一)审计报告;
    (十二)财务会计报表;
    (十三)房地产买卖合同复印件;
    (十四)《普通标准住房审核表》;
    (十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需要报送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   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
 4.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需提供资源税完税证(或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资源税管理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4〕42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
     第六条  纳税人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按下列程序进行:
    (二)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
1.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资源税完税证(或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公章(或个人章)。频繁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的,相关材料不再重复提供。
 
5.纳税人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纳税人按总机构汇算清缴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即可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冀地税发〔2010〕29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并发布)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纳税人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9 生产规模证明(开采证)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时,需提供生产规模证明(开采证)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资源税管理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4〕42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
     第六条  纳税人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
     1.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登记表》(见附件2)并提供下列资料:企业财务制度、生产规模证明(开采证)、固定购销单位购销协议(或合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纳税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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