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抵减为什么记入其他收益
财政部会计司2019年4月18日下发《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明确: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至此,加计抵减的会计处理有了明确规定,“其他收益”科目也被推向风口浪尖!
有好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财务人员一头雾水,“其他收益”是个什么鬼?是不是很陌生,因为这是一个《企业会计准则》新增会计科目。如果你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的话,你的账簿中应该有这个科目,但你却并不一定用到过。如果你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的话,你的账簿中应该没有这个科目,因为你根本不需用这个科目。我们来具体看看“其他收益”科目的核算内容。
其实原来本无“其他收益”科目,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其他收益”是本次修订新增的一个损益类会计科目,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该科目专门用于核算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但不宜确认收入或冲减成本费用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准则不对“日常活动”进行界定。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利润表》中位置如下:
大家应该都非常清楚,在还没有“其他收益”科目之前,无论是与企业日常活动有关和无关的政府补助都统统计入营业外收支的,不参与企业营业利润的计算,不知道为什么非要把政府补助拆分,可能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今天不讨论这个内容,主要探讨下为什么加计抵减税额作为政府补助进行核算?
总局明确加计抵减是一项税收优惠,但并不属于直接减免,而是硬生生的按当期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10%抵减应纳税额,这部分相当于政府买单了,应当是属于企业取得了政府给予的一部分财政性资金。财税〔2008〕151号明确: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则明确: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很牵强的把加计抵减和政府补助挂上了钩,那么还必须是与企业日常活动有关才应当计入“其他收益”科目。可否这样理解?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计算与企业收入、购进等日常活动密切相关,加计抵减额的计算和使用与企业增值税计算密切相关,且不是偶然发生的,每个月都需要进行计算和使用,应当属于与企业日常活动有关。自己把自己说服了,加计抵减是一项政府补助,与企业日常活动有关,且并不是用于冲减相关成本费用,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
具体核算举例如下:
假设A公司为一家鉴证咨询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份实现鉴证咨询收入100万元,无其他收入;购入办公用品和电脑耗材,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注明金额为20万元,注明税额为2.6万元,均已经按规定进行了勾选认证,已经向税务机关提交了《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且符合加计抵减条件,上期无留抵税额,2019年4月份有关增值税核算如下:
1.计提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106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万元
2.取得进项税额:
借:库存商品 2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万元
贷:银行存款 22.6万元
3.计算加计抵减额(无需会计处理):
2.6×10%=0.26万元
4.月末结转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3.4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4万元
5.实际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4万元
贷:银行存款 3.14万元
其他收益 0.26万元
需要提醒两点:
一、“其他收益”属于损益类科目,参与营业利润计算,影响企业利润总额,且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当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加计抵减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当然也应当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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