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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示范文本

  (三)唐山xxxx有限公司章程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住所和类型
  第一条公司名称:唐山xxxx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唐山xx区xx路xx号
  第三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xxxxxxxxxxxxxxx。
  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
  第六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认缴出资额

(单位:万元)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合计

 

 

 

  第七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八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三)其它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因经营需要,股东减少出资;
  (二)其它原因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十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
  第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它股东征求同意,其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它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它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的决定,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注:或者聘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x人(注:一至二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注: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七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五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机构和帐册、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送交各股东。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二十六条公司当年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经股东同意,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二)弥补公司亏损。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剩余利润,由股东处置。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资本的,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二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二十八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即每年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x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一条公司有前条(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二条清算组织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时,要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四条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五条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时,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织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三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清算组织负责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七条清算组织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织成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清算组织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其它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与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它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义务的其它行为。
  第三十九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或者建议。
  第四十条公司职工依据《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第四十一条依法需要建立其它组织或机构的,公司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规定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和其它事项,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本章程条款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制定,未尽事宜,由股东会加以补充。本章程的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公司股东会。
  本章程自股东签字之日起生效。
  全体股东签字:李xx、张xx详见注
  XXXX年X月XX日
  注: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股东是法人单位的,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四)公司股东身份证明情况表
 

股东名称或姓名

证件名称及号码

 

李xx

xxxxxxxxxxxx

 

张xx

xxxxxxxxxxxx

 

 

 

李xx身份证复印件

 

此件与原件一致   王xx   

 

 

 

张xx身份证复印件

 

此件与原件一致   王xx   

 

 

  注:①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②身份证复印件应当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并由指定代理人签字。
  (五)唐山xxxx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见注①)任职书
  依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本公司股东会表决一致通过:
  1、选举xx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并兼任经理,任期三年。
  2、选举xx担任公司监事,任期三年。

职  务

姓  名

住  所

身份证号码

执行董事(兼经理)

xx

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

监  事

xx

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

  经审查,以上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
  全体股东签名:(见注②)李xx、张xx
  xxxx年xx月xx日
  注:①本任职书适用于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的情况,若经理不由执行董事兼任,则需另制经理任职文件,由执行董事签署。
  ②股东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股东是法人单位的,由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六)唐山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职书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执行董事(注:或经理)李XX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经审查,法定代表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规定。
  全体股东签字:(见注②)李xx、张xx
  xxxx年xx月xx日
  注:①职务:按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如实填写。
  ②股东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股东是法人单位的,由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七)住所使用证明
  1、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2、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3、自有房产或者租赁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属城镇房屋的,可以提交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者房屋买卖合同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或者提交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4、租赁房屋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5、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外,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首先办理取得此文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十)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结束**
  1、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备案等,可登录“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上一条:注册资本变更示范文本

下一条:一般项目变更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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